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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金属巨龙两全

第0100章 第1次阿苏恩条约

  奥维试图拨出插入他身上的钢片,但很显然,他已经无法做出这个行动。

  而在他身边的超凡骑士们,有一半被苏辰的金属风暴打成靶子,直接去世。

  还在世的超凡骑士,虽然在努力战斗,但是实力差距过大,被苏辰一个又一个击倒,所以等到苏辰变回人身,来到奥维面前视察他时,场上己经没有活的人类了。

  “为什么,为什么攻击我们?”

  奥维伸脱手,无力的说道。

  苏辰撇嘴,没有回覆他,等奥维他心跳变零后,苏辰才抓着回到恐惧高地,给紫罗兰法师们,苏辰心想道,战争结束了。

  ......

  一天后...

  所在:升星之地阿苏恩神庙广场。

  时间:后帝国历1479年17月5日,10点。

  苏辰与阿十、火游一领导的小队,穿过山群,降落在广场上。

  而紫罗兰法师联盟这边则派出了维姬、薇奥莱特、萨拉3位法神,以及几十名法师和一群超凡骑士。

  这个时候双方汇聚在这里,自然是为了落实双方的同盟关系签订条约,并进一步推进双方友谊。

  虽然了,双方还要在这份条约里,讨论划定双方的控制地域以及物资划分。

  好比苏辰认为,升星之地的三大森林,如西星木森林、北紫木森林、东星木森林,都属于龙岛一方。

  但是如果紫罗兰法师联盟需要...

  ......

  《阿苏恩条约》,史称第1次阿苏恩条约。

  原文:

  本条约缔约方重申,他们相信《神圣联盟》的宗旨和原则,并重申他们希望与各缔约方宁静共处。

  他们决心捍卫其人民的自由、配合遗产和文明。

  这些原则是建设在民主、小我私家自由和法治的基础上的。

  他们寻求促进阿苏恩地域的稳定和福祉。

  他们决心团结努力,配合捍卫和维护宁静与宁静。

  因此,他们同意这项阿苏恩条约:

  Article 1第1条:

  缔约方允许,如《神圣联盟》所述,以不危及神圣联盟的方式,解决任何可能以宁静手段加入的争端。

  在其关系中,不得以任何不切合神圣联盟宗旨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

  Article 2第2条:

  缔约方将通过增强自由机构,并更好地理解这些机构所依据的原则,以及促进稳定和福祉条件。

  为进一步生长宁静友好关系,而作出孝敬。

  它们将努力消除其政策之间的冲突,并勉励它们中任何一方或所有方之间的经济相助。

  Article 3第3条: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的目标,各缔约方将划分和配合,通过连续有效的自助和相助,维持和生长各自的小我私家和团体反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Article 4第4条:

  缔约方将在任何一方认为,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宁静,受到威胁时,配合协商。

  Article 5第5条:

  缔约方同意,在巨龙群岛或亚瑞特所有大陆对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挑衅,应视为对所有缔约方的攻击。

  因此,缔约方同意,如果发生这种武装攻击,缔约各方都应行使《神圣联盟》所认可的独立或团体自卫权,将协助被袭击的一方或多方。

  立立即单独并协同其他各方接纳其认为须要的行动,包罗使用武力,以恢复和维持该地域的宁静。

  任何此类武装攻击,及其所接纳的一切措施应,立即向联盟陈诉。

  当联盟接纳须要措施,恢复和维持联盟宁静与宁静时,此种措施即告终止。

  Article 6第6条:

  就第5条而言,对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都被视为包罗武装攻击:

  在巨龙群岛或亚瑞特所有大陆的任何缔约方领土上。

  任何缔约方的队伍、船只或飞机,在“条约”生效之日,在这些领土上,均不得携带任何武器或其他武器,进入或在这些领土驻扎,使用。

  Article 7第7条:

  本条约不影响,也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神圣联盟》划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联盟维护宁静与宁静的首要责任。

  Article 8第8条:

  各缔约方声明,其与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目前生效的任何国际约定,均不与本条约的划定相冲突,并允许不与本条约发生任何冲突。

  Article 9第9条:

  各缔约方特此设立一个联盟,每一个代表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

  联盟的组织,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理事会应设立须要的隶属机构。

  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御委员会,就执行第3条和第5条的措施提出建议。

  Article 10第10条:

  缔约方可经一致同意,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促进本条约各项原则,并为宁静作出孝敬的《神圣联盟》昔日成员加入本条约。

  任何受邀请的一方,可通过向巨龙群岛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方。

  巨龙群岛将通知每一个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

  Article 11第11条:

  本条约应由缔约方,凭据各自的宪法法式批准并执行其划定。

  批准书应尽快交存巨龙群岛,并将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方。

  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方批准后,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一方之间生效,已交存,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其他一方生效。

  Article 12第12条:

  在条约生效十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任何缔约方提出要求,应配合协商,以审查条约,同时考虑到其时影响宁静与宁静的种种因素。

  包罗凭据《神圣联盟》为维护宁静与宁静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部署。

  Article 13第13条:

  在条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方可在其退约通知送交巨龙群岛一年后,终止为缔约方。

  巨龙群岛将每一份退约通知通知其他缔约方。

  Article 14第14条:

  本条约的大陆通用语文本和龙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交存于巨龙群岛密库。

  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将由该方转交其他签署方。

  Article 15第15条:

  本条约认同《神圣联盟》,因此如果《神圣联盟》再次成约,本条约自动失效。

  ......

  未完待续。

  第0101章预告神圣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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