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员
一场角逐应有两队加入,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则角逐不能开始。
正式角逐
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角逐中,每场角逐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不凌驾7名。
其他角逐
在其他角逐中,可依据下列划定使用替补队员:
·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换人数上告竣协议;
·在角逐前通知评判员;
如果角逐开始前未通知评判员或各参赛队未告竣任何协议,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凌驾3名。
所有的角逐
在所有的角逐中,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角逐开始前交给评判员。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加入角逐。
替补法式
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划定:
·替补前应先通知评判员;
·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获得评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角逐园地;
·替补队员只能在角逐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
·当替补队员进入角逐园地,即完成了替补法式;
·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上队员;
·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加入该场角逐;
·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评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更换守门员
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交流位置,并划定:
·交流位置前通知评判员;
·在角逐停止时交流位置。
违规/判罚
如替补队员未经评判员许可擅自进入角逐园地:
·停止角逐;
·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并出示黄牌令其离开角逐园地;
·在角逐停止时球所在所在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角逐。
如果队员与守门员交流位置前未获得评判员许可:
·继续角逐;
·有关队员将在角逐成死球时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对于任何其他违反此规则的:
·有关队员将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重新开始角逐
如果评判员停止角逐执行警告:
·由对方队员在角逐停止时球所在所在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角逐。
队员和替补队员被罚令进场
队员在开球前被罚令进场,只可从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换。
凡被提名的替补队员被罚令进场,无论是在开球前或在角逐开始后,均不得替换。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凭据规则第三章所述条件,一个队所剩的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国家协会决定。然而理事会认为,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将不能继续角逐。
·决议二
一名球队官员可以在角逐时向队员进行战术指导,给予指导后必须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队官员必须处于指定的技术区域内,并对自己的行为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