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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

关于秦实行的是国有经济

踏秦川 革命咖啡 8106 2008-01-23 10:38:00

    凭据云梦秦简及其有关史料,深入剖析秦国的经济基础,我们发现其国有制经济占据了主导职位,而不是传统理论所说的主要是田主制经济。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所谓田主阶级险些没有任何关系,而需要重新定论。它还关系到商鞅变法乃至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厘革中的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都需要我们去重新研究探讨。

  一

  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品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权要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品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出奔外国,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出:“商鞅实行的田制革新,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简徭律》说:禁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既按官爵品级分配田宅,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划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杂抄》划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死,儿子才气蒙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隶。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就可以说明国家是不认可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罗“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行能用买卖的措施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照旧被秦王婉言拒绝。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强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此类纪录绝非个体现象,更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看法,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众。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性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划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执法答问》说:“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妥?部佐为匿田,且作甚?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岂论为匿田”。在其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部佐”,乃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钱粮”。即其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下层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水平。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职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划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实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卖力农业的仕宦应实时向朝廷书面陈诉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作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狂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陈诉。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部署人力修缮围墙,以防牛马出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职位,朝廷就不会对下层仕宦作出这样细致的农业治理方面的执法约束。

  秦不光将大部门土地授给农民耕作,同时另有相当部门土地由国家奴隶直接耕作。《仓律》划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划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堆栈的仕宦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作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绝不在少数。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另有着许多面积宽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宫厩等。饲养着大批民众的牛马,其中包罗着相当数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进行耕牛评比,结果优秀的有夸奖,结果低劣的要处罚,甚至用牛种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掩护耕牛,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这些牛去耕作,如果耕牛淘汰或体质削弱,都市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同时,国家另有专门人员“牧公马牛”,游牧于若干县或更大的地域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马死亡,便应实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核验后上缴。这种国家治理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域是不行能进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气进行生产。

  另外,专供统治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zhan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宽大领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种包罗着远近山岭的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宽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水为长池,工具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宫,规模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认可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宫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种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田律还划定:春天二月,禁绝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绝堵塞水道。不到夏季,禁绝烧草作为肥料,禁绝接纳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禁绝……鸩杀鱼鳖,禁绝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认可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执法,甚至连私有土地的看法也不存在。因此《执法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行侵犯,而不行能是在掩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配的职位。

  二

  秦国于公元前378年“初行为市”。才十几年,商鞅变法就开始设置重法,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生长。“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简直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奴隶。云梦秦简也大致继续了这一基本国策,使私营工商业在变法后也没有几多生长余地。

  《商君书·垦令》是变法“垦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接纳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简中也有反映。首先“重关市之赋”,就是“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关市盘剥私商的利润,从而限制其生长。《执法答问》有一条说:“盗出珠玉邦关及卖于客者,上珠玉内史,内史材予购”。这里严禁偷运珍贵物品出境贸易,否则大多要处以“耐罪以上”。可见由于关赋之重,偷运之事不少,而其严禁又必将阻碍各国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

  再者,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秦律杂抄》中纪录秦卖力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仕宦有“啬夫、佐、曹长”等,可见规模不小。《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职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掌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丰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划定:“上即发委输,黎民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输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政府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肩负。商鞅划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都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务及贾而欠债者,不得代”。可以说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者特别歧视。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阻止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的生长。《田律》划定:“黎民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样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行能获得几多生长的。

  所以,当战国之际,东方诸国随着工商业蓬勃生长,泛起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商业都市,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没有一处是秦国的城镇。

  许多人在谈及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时,往往举出蜀卓氏、程郑、宛孔氏诸位。其实,由于秦国攻击私营工商业者的政策,在吞并六国后,也把他国的私营工商业者流放到偏僻地域。《史记·货殖列传》说:“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伉俪推辇,行诣迁处。……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秦要灭赵之后,再迁卓氏到蜀,而卓氏“独伉俪推辇”而往,这样要发达致富,比于封君,至少也要十几年功夫。而秦统一后才十二年就发作陈胜吴广起义,秦政府已无暇顾及攻击私营工商业者了。程郑、宛孔氏也是如此,“程郑,山东迁虏也”。“秦伐魏,迁孔氏南阳”。三人至少要到秦朝末年,或由秦入汉之际才发达致富的。所以严格来讲,三人并不能算作是秦国的私营工商业者。

  那么乌氏倮与未亡人清又是怎么回事呢?《史记·货殖列传》说:“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赏,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这乌氏倮并非职业商人,实乃“夫倮不才牧长”。而“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预计有抚慰北方领土之意。而“清,未亡人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其实为褒奖贞妇而已。总之,二者都并非有秦朝重视私营工商业者的意味。

  秦国一贯推行压制攻击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实际上也就是在全面推行官营工商业的生长,这一点从云梦秦简中有确切反映。

  先是采矿冶铁业。秦律中多处提到铁器,如《金布律》说:“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行缮者,有久识者靡*[原字山下加厂加虫]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即将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中的铜和铁上缴,以作为回炉的金属原料。《司空律》明确要“为铁工,以攻公大车”。即要设立铁事情坊,来修缮民众的大车。前述官营采矿冶铁机构另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等。可以说秦国官营冶铁业有相当的规模,铁器的使用也极为广泛。官府甚至还出借铁制农具,《厩苑律》中有“假铁器”条款。

  其次是冶铜和制造种种武器、用具,还包罗制陶业的官府工室。从目前的文物资料看,种种工室分属朝廷、郡、县各级治理,如朝廷直接治理的工室有栎阳、咸阳、雍等国都所在城邑,属郡一级治理的工室有上郡、蜀郡等,县级工室最为普遍,险些各县一般都置有。《工律》划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累、计桶、升,毋过岁壹。”要求县级工室每年校正一次衡器。据《秦律杂抄》,工室仕宦包罗工室啬夫、工师、丞、曹长,另有工匠和大量隶臣(奴隶)、鬼薪(刑徒),可见其数量与规模都不小。

  另有土木工程修建业,专管修城、建房、筑路、造车及宫室营造事务。《徭律》说:“度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而以其实为徭徒计”。即在估算工程量时,必须有主管官员司空与匠人一起盘算,再按工程量算出所需民工徒众的数量。据《司空律》看,为土木工程修建干活的大多是服劳役的民工和大批刑徒,另有以劳役来赎债的人,及公、私种种奴隶。单从秦始皇修筑阿房宫、长城所用数十万民工计,这一官营工程修建业的规模是后人难以设想的。近日出土的秦戎马俑,更说明了这问题。

  从秦律看,另有漆园的种植与生产,《秦律杂抄》载有对漆园生产作评定的律文。铸钱币的官府手工业,《封诊式》载有不允许私铸钱币的案例。酒类的生产,《仓律》要求:“别粲、糯之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厩苑律》中对评比耕牛结果优秀的,“赐田啬夫壶酒”。可见官府有自己专门的酒类生产作坊。最有意思的是,官府手工业除生产自给外,另有商品生产,并在专门的官府市出售。《关市律》划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很明显,这一条执法在于防止官府市的营业员贪污,朝廷煞费苦心所拟制的这一执法告诉我们,其时官营商业的普遍性。如蜀守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的同时,“修整里,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说明咸阳诸城镇官府市的规模更可观。

  综上所述,秦国的私营工商业在恒久压抑束缚下,步履维艰,很难生长;而官营工商业在国家扶持下,品种齐全,规模可观,产量浩荡。两者简直切比例已无法估算,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其时秦国的官营工商业占据着无可争辩的主导职位。

  三

  秦的国有制经济占主导职位另有一些有力的佐证。我们先看“啬夫”官职的普遍设置,秦律中有大啬夫、县啬夫、官啬夫、田啬夫、仓啬夫、库啬夫、亭啬夫、司空啬夫、厩啬夫、皂啬夫、苑啬夫、工室啬夫、漆园啬夫等十多种,实际社会中恐怕还不止此数。其中大多数为下层治理经济部门的官员,加上其佐官、工师、曹长等,数目很是庞大。高敏指出:“秦时封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特别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正因为如此,就引起了设置种种‘官啬夫’以治理国有土地、耕牛、农具、种籽以及大车的制作与维修,仆役的征集与赏罚等等的需要”。一句话,就是大量的国有制经济部门需要有关的各级仕宦去治理。我们看到汉代“啬夫”官职的设置要明显少于秦代,主要只有乡一级的“乡啬夫”,“职听讼、收钱粮”而已。为什么秦汉官职设置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汉社会的封开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差异有密切联系的”。很有卓见。两汉土地私有制相对建设的历程,再加上两汉私营工商业在较为松弛的统治下生长迅速的情况,都相互参证了上述看法的正确性。

  我们再来看秦国实行的禀给制度,或可称国家供应制。据《金布律》、《仓律》、《司空律》、《传食律》、《佚名律》的纪录,秦时由官府禀给的工具是十分广泛的,险些包罗所有官府的奴隶、种种工匠、种种刑徒、现役军人和各级巨细仕宦,皇室人员自不必多言,甚至包罗外来的来宾。自然对种种人,禀给的内容和品级的差异是很大的。对于奴隶、刑徒和军人主要禀给衣、食,而对仕宦则优待有加,不光衣食俸禄,官府并配给厨师、车夫、车辆,直至牛马的饲料,官员出差时还给予“传食”津贴,传食津贴除了粮食,甚至包罗酱、菜、盐之类。

  我们知道,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仕宦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行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其国有制经济的计划性也相当突出,且治理严格。《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则,盘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预计可以授出的全领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执法,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凭据国家制度划定的数额,自己设法zhan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划定授田”。直到这时,有计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仓律》内容可以看到,国家主要使用堆栈增强对粮食诸农产物的治理。首先谷物、刍、等入仓,都要挂号封印,统计后向朝廷内史上报,同时上报当地食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及一些其他用度开支,这样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粮食诸农产物的收支情况。堆栈进出都要称量核对,物资如有被盗、损失、误差,都要处罚有关人员。可以说,堆栈是国家农业生产计划运作的枢纽。

  《秦律杂抄》划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物,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划定的产物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划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按朝廷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

  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物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元进行考核评比。《秦律杂抄》划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具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物被评为下等,仕宦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怙恃仕宦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物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得手事情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另有产物勒名制度,《工律》划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行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划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物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陈诉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罗户籍、土地、钱粮、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光使中央政权能实时掌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计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仕宦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计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凭据上面对秦国经济基础的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秦国的社会性质下一结论。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职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职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计划和一系列细致的治理制度。而其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田主阶级,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究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这个看法,仅限于农民受田租聚敛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其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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