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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世界中的检察官

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解释

柯南世界中的检察官 苏维埃万岁 2018 2021-03-05 20:01:31

  我不知道那些问这个问题的是否看见,但我照旧决定说一下。

  那次案件原型为我不是药神的陆勇案,原案件检方也做了不起诉处置惩罚。

  影戏《我不是药神》真实反映了在病与命、德与法中苦苦挣扎的普通白血病患者的生存现状,一经上映,引发全国热议。“药神”原型——陆勇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陆勇,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恒久服药。因进口抗癌药品“格列卫”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价钱昂贵,后陆勇向印度赛诺公司购置“格列卫”的同类药品,每盒约人民币4000元。陆勇服用后,觉得该药品疗效好、价钱低,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因懂英文,陆勇免费帮病友与印度赛诺公司联系。厥后病友逐渐增多,药品价钱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人民币200余元。为方便病友付款,应病友要求,陆勇在国内设立银行账户,统一收取病友购药款,定期将购药款转到印度赛诺公司在国内开设的银行账户。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见告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陆勇先后通过其治理的3个银行账户资助病友向印度赛诺公司购置了12万元的10种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服务都是无偿的。经判定,陆勇购置的药品中有3种,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治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虽历经妨害,陆勇最终等来正义。

  正义可能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我们来分析一下,陆勇为何能被不予起诉。

  一、陆勇的行为是否是为销售假药罪中的“销售”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划定的销售假药罪中的“销售”行为,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治理危害药品宁静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划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事情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应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置、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划定的‘销售’”。因此,组成销售药品,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药品的销售方;(二)有偿。

  陆勇是药品销售方吗?显然不是。陆勇是白血病患者,他需要购置药品,而不是卖出药品,他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其为白血病病友买药,是白血病病友整体买药行为中的组成部门,是为了增加人数降低药价,仍然是买方,不是卖方。

  陆勇赢利了吗?没有。陆勇治理的银行账户中的12万元,全部是病友的购药款,陆勇收到后全部转给印度赛诺公司,陆勇小我私家没有留下一分钱。而且,陆勇为病友提供的买药、付款、翻译等资助,全部是无偿的。

  再有,陆勇资助的全部是白血病病友,没有任何药品销售、中介人员。

  陆勇不是药品销售方,也没有赢利,因此,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二、陆勇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是否组成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案的共犯?

  《药品治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划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印度赛诺公司在我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解释》第八条第(一)项划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账号的,以配合犯罪论处”,陆勇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组成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案的共犯吗?

  陆勇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应病友要求开的,主要是收集病友的购药款,转给印度赛诺公司,是陆勇为病友提供购药服务的,是作为白血病患者的求药群体购置药品行为整体中的组成行为,是买方行为,不是卖方行为。

  而且,最重要的是,陆勇没有与印度赛诺公司配合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账户是陆勇为资助病友,应买方要求开的买方账户,不是应印度赛诺公司要求为销售药品而开卖方账户。

  因此,陆勇也不组成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案的共犯。

  三、陆勇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康健权。

  服用陆勇资助购置的药品的病友,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还延续了生命,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外洋、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结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陆勇的行为不组成犯罪。

  综上,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陆勇能获得不起诉的结果,除了因为他本人的善良,还因为律师积极专业的辩护,更少不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价值选择,以上三者缺一不行!陆勇被不予起诉,实属万幸!

  陆勇案,因影戏《我不是药神》而引发烧议,推动了《药品治理法》的修改。新《药品治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划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正当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2019年12月1日,新《药品治理法》正式实施后,“陆勇”们将免于牢狱之灾!幸哉!

  说明:

  本文主要讨论销售假药罪,因此没有提及陆勇案中涉嫌妨害信用卡治理罪的事实及执法分析。

  参考资料:

  1、HUN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2、HUN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治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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