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恋爱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自由与恋爱》
从理论上来说,公正的自由是有界限的。享有的自由水平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相同的权利来实现。突破特定界限外的自由,注定会影响到另外一部门人的自由。完全没有约束的自由谈不上是自由。
与自由相对的是种种特权。绝对的自由可能形成绝对的权利,绝对的权利将导致绝对的糜烂。一部门人的绝对的自由,是建设在大多数人的差异水平的自由受限和痛苦之上的。自由意志是整个层面的潜意识,人们对自由的憧憬,也是对美好生活的憧憬。权力需要装在笼子里,约束起来,受人监视,人们在律法框架内享有的自由才不会被大面积的破坏掉。
相对公正的自由需要一个度的约束。太过的约束,如放在笼子里的老虎,则毫无自由可言。自由的约束框架应该是一个各人都能接受的相对宽松的规则。在这一框架形成的律法及道德约束下,各人相对平等,因此能在框架内享受一定水平的自由。
03022020223522UTC+8:00